【平顶山旅行社】旅行社服务未达到标准违约责任难逃
【平顶山旅行社】旅行社服务未达到标准违约责任难逃
在旅游活动中,旅行社的服务标准关系到整个旅游活动的质量,也是履行旅游合同与否的关键所在。游客加入旅游团后,当旅行社服务未达到标准时,旅游者是将其看得无关紧要,还是意识到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从而对这种违约责任予以追究呢?
河南平顶山市市民杨先生等16人同平顶山市某旅行社分别签订了6份旅游组团合同,合同约定每人交纳团费10元,小孩减半,其中有4人每人为15元,等级为标准;合同还对旅游线路、景点、用餐标准等进行了约定除两人在合同中未约定游黄龙风景区外,其他人均有约定。同时合同约定,因旅行社安排的饭店、餐厅、交通等接待单位的原因造成等级档次低于合同约定,应退还其所付费用与实际花费的差额,并赔偿差额20%的违约金。该旅游合同确认后,平顶山市某旅行社将组团情况及线路、景点安排、费用传真告知成都大运旅行社,但未安排游黄龙风景区。4月29日,成都大运旅行社复函同意确认此团。双方确认的该团人数为15人(开封三毛旅行社),每人各项费用共计0元。该团5月1日发团,于5月2日到成都后,交由成都大运旅行社完成该项合同,而大运旅行社报价该项线元。因未游黄龙风景区,而改游其他景点,旅游结束后,杨先生等16名游客认为平顶山市某旅行社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损害了其合法权益,为此诉至法院。
在上述案件中,原告杨先生等16名游客与被告平顶山市某旅行社签订的旅游组团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无违法之处,属有效合同。合同一经签订,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原告杨先生等16人依合同约定,全额交纳了组团费,被告平顶山市某旅行社亦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与原告签订合同后,与缔结社成都大运旅行社共同完成合同约定的全过程。大运旅行社规定的标准等级报价为每人8元。而被告平顶山市某旅行社支付给大运旅行社的每人费用仅0元,比大运旅行社规定的经济等级的0元还要低,降低了原告杨先生等16名游客的旅游档次,违反了合同约定。对此,被告平顶山市某旅行社应承担违约的责任,应退还原告杨先生等16人所付费用与实际花费的差额,并赔偿差额20%的违约金。原告杨先生等16名游客控诉被告平顶山市某旅行社有欺诈行为,法院予以采信。但由于无证据证明游黄龙风景区花费的数额,关于该项赔偿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平顶山旅行社》(唐山八方旅行社)k22百一十一条和《沛县旅行社》(濮阳旅行社电话)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法院判决:被告平顶山市某旅行社于判决书生效后5日内返还原告杨先生等14人每人140元,并支付违约金每人28元;返还另外2人每人元,并支付违约金每人140元。